身负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经检大队队长黄某,却暗地里保护生产地条钢的“黑工厂”。近日,云和县法院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一审判处黄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002年6月,景宁人彭某、梅某在云和境内生产、销售地条钢,被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地条钢被没收。但在这个过程中,身为云和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经检大队队长黄某,却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与云和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理林某(另案处理)共同谋划,将没收的地条钢由回收公司收购,然后再销售给被处罚对象,回收公司再将销售后所得利润的40%以好处费的名义分给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在2002年6月至2003年间,回收公司共18次收购县工商局没收的地条钢,其中16次将没收的地条钢又卖给彭某、梅某等被处罚对象。期间共销售地条钢253余吨,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县工商局经检大队从中分成2万余元,其中黄某独得1万余元,回收公司从中获利3万余元。在他们的保护下,非法生产地条钢的地下工厂长期得不到查处,这些“黑工厂”回购地条钢后,销往缙云、杭州、永康等地,作为生产圆钢、角钢的原料使用,给社会带来了危害。 (蓝义荣 云剑) |